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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的认定
2009-10-21 08:58:18 来源:林勇柱
本律师代理一起王某离婚案件期间,被告(男方)提供了几分借条复印件,分别写明:(1)兹有李某成向李某海借款人民币1.8万元,用于办理婚宴。2008.3.6,落款:李某成。(2)兹有李某成向李某海借款人民币2万元,用于妻子王某住院生产。2008.10.2,落款:李某成。被告提出这两张借条来证实这些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针对被告提出的借条,代理人提出意见如下:1、借条没有原件,无法确认真实性,贷款人没有到庭作证,不能确认借条的真实性。按农村个人一般的借款习惯,根本不会在借条上写明借款的目的,况且贷款人是被告的舅舅,根本没有必要写明借款用途,但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却均写明借款用途,两张《借条》的真实性令人质疑。2、被告所借款项,原告根本就不清楚,至于第二笔借款,写明给原告生育使用,但是事实上,原告生产期间的费用均是原告所出,被告所借款根本不是用于原告的生育。3、被告所借款项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4、依据农村风俗,男方置办婚宴由男方出钱,被告的该笔借款4万元根本就是其个人债务,不能作为夫妻债务。
最后法院判决对于被告关于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的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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